餐飲業的蟹老闆,餐廳不大不小,只有六位正職員工,兩位兼職員工,不僅遵守勞基法規定,正常幫員工投保,還幫員工加保團體傷害保險。
怎知道,其中一位女性員工因職業傷病休養長達兩年,經勞保局試算,蟹老闆可能要負擔上百萬的雇主責任補償費用。
才知道應該要買商業型職災保險轉嫁僱主責任的風險。
什麼是職業災害
1. 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為職業傷害。
2. 被保險人從事工作罹患職業疾病,需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且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定;該局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疾病鑑定。
3. 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或因從事 2 份以上,工作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