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為什麼五人以下公司還是建議為員工保勞保

小陳好不容易開了一間小吃店,還聘請兩位正職員工,朋友跟她說,只要公司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投保勞保,還可以省下一筆人事費用。可是她發現勞工保險條例卻寫是這樣寫…

僱用員工未滿 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

也就是,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的方式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可是許多雇主看到「自願」兩字,就認為「要投保」或「不要投保」,都是雇主能自由決定的,順而就建議員工找外面的職業工會做投保。

然而,對員工而言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
(例如水電師傅、美食外送員、計程車司機等的承攬業務)

這時就矛盾了

既然是在五人以下的公司,雇主可不用成立勞保單位。
可是勞工可能會因為條例的規定,希望將勞保加在公司內。

因此以勞工權益來說,就是算五人以下的小型公司,當有其中一位員工提出希望公司成立勞保單位為員工加保時,建議雇主還是履行比較好。

但台灣仍有許多小型公司都請員工參加職業工會的勞保,不過萬一員工發生職災事故,這時雇主所暴露的風險就很大了。

雇主應注意員工的職災風險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如醫療、薪資補償、失能和身故等。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

就算員工到職業工會加保,萬一工作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職災事故,身為該員工的雇主,可能還是得面臨員工的部分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不只如此,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上的責任,也會被一一檢視。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臺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

因此雇主可以為員工投保意外險、團體保險或為自己投保雇主責任險、雇主補償責任險,來轉嫁員工因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可能會面臨的責任,就可由保險給付做抵充;但如果保費是雇主和員工一起分擔,雇主只能按保費負擔的比例做抵充。

就業保險、健康保險、提繳勞退金仍不可少

雖然五人以下公司行號,並非強制投勞保。

但雇主仍應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與「勞退」,否則會有兩倍到十倍的罰鍰。

試算一位員工的勞保、就保、健保與勞退費用

假設一位餐飲業員工的月投保薪資是 30,300元,雇主一個月需負擔的費用為 5,576元(2,173 + 212 + 1,373 + 1,818),如下圖:

為員工加保其實也是在保障「雇主」

如上述,當員工發生職災或普通傷病時,勞工保險其實能為雇主來補償員工的損失,發揮真正的保險作用,讓雇主能將其資金運用在設備投資、人事擴編、福利政策等其他有效的地方,轉嫁雇主責任風險,同時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僱傭關係。

公司可能不會因為要幫員工投保勞保而倒閉,但公司可能會因為員工發生職災,而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導致得付出數十萬至上百萬的補償金而倒閉(註);因此建議雇主還是要遵守政策保險的規定,保障雙方的權益。

註: 李傑克老師的金句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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