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藏錢?三種情境帶你了解,避免落入話術陷阱

前陣子某位網友 Line我詢問,因她本身有欠卡債,又有家庭責任,而且想要買投資型保單的壽險,保險業務員跟她說保單可以藏錢,就算本身有欠卡債或破產,也不會對保單有任何影響;於是這位業務員拿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文件做佐證,「因債權債務關係查詢用途不符本會建置通報資料之特定目的,本會不提供民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紀錄查詢服務」,讓這位保戶以為買保單真的有藏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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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從國泰人壽官方網站的保險契約權利遭法院扣押之說明

依據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如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就債務人「全部的財產」進行扣押等強制執行行為。而一般商業保險(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所生具有金錢性質的各項權利亦屬債務人的財產,法律並未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故債權人不需要先向保險公司查詢即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保險契約權利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法第 28條

因此,債權人只要提出相關的債權證明文件,並載明執行的標的,及繳交規定的費用後,就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壽險保單。

沒多久業務員又貼了以下保法規,給這位保戶,證明保單真的可以有藏錢的效果,讓這位保戶開始漸漸相信,保單真的不受債務的影響。

但真的是如此嗎?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保險法第 123條

法規第一段底線的意思是,若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即使要保人破產了,受益人的權利仍存在。但是,若要保人與受益人屬同一人則否。

法規的最後一句話,其實是指「當保險人(保險公司)破產時,保險公司的債權人,不能以該投資型保險為保險公司的資產,做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大家熟悉的政策保險中,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保險、強制汽車保險與軍人保險等。

國家基於政策性的目的,這些政策保險都不得作為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如讓與、扣押、抵押、轉讓或擔保等。

因為投資型保單有「專設帳簿」的資產,就算保險公司破產倒閉,也不會受保險公司債權人的扣押或追償。

所以這裡所指的是保險公司的債權人,並不是指要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

但於保單扣押期間,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以下事項:

  • 要求債務人解約保單
  • 代債務人行使保單解約權
  • 代債務人變更保單內容
  • 代債務人做保單借款

也就是說,雖然債務人的保單被「扣押」,但於扣押期間,保險的保障依然有效,且債權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做保單的變更或解約。


三種情境帶你了解!

假設 A先生是債務人,B太太和 C小孩非債務人,當保單被扣押時,可能會產生以下問題:

當 A先生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B太太是受益人:

A先生是該保單的所有權人,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扣押要保人的保單,當保單被扣押期間,A先生無法行使保單之各項權利,例如不得變更保單年期、解約保單、變更受益人或借款等;所申請的醫療保險金給付可能會遭到扣押,此筆醫療保險金將依法支付給債權人,不過只要保單繼續有效,扣押保單並不影響未來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

當 B太太是要保人,A先生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 B太太:

B太太是該保單的所有權人且非債務人,因此可以行使保單變更的各項權利;但當 A先生所申請的醫療保險金給付可能會遭到扣押,此筆醫療保險金將依法支付給債權人;不過只要該契約繼續有效,扣押保單並不影響未來受益人對於保險金的請求權,包括滿期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

(補充: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依規定為被保險人本人)

當 B太太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 A先生:

同上 B太太是該保單的所有權人且非債務人,因此可以行使保單變更的各項權利,就算 B太太申請醫療保險金給付,也不會遭到扣押。

可是若被保險人 B太太死亡,因此 A先生從該保單獲得的受益人保險金(死亡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等),就會遭到債權人扣押;不過受益人的更換是要保人及被保人同意即可,因此若要保人變更其他受益人,債權人便無法扣押到 A先生保險金。

(補充:若有多位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非債務人,則非債務人之受益人不受影響)

注意!若債務人利用投保壽險或投資型保單來規避強制執行,並有損於債權人者,此舉可能屬詐害債權之行為,債權人可訴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條)


不過,倒不是所有保單都會被債權人扣押。

公教保險法第 3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29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9條、軍人保險條例第 21條

如果債務人被扣押的保險金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例如醫藥費、生活費等)。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因此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解除扣押」並提出相關文件供法院做調查認定,證明這筆保險金是維持生活必須。

以下謹提供債務人較常見之救濟方式:
一、權利1─「否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二、權利2─「被扣押的保險金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例如醫藥費、生活費等)」: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相關證明,請求減少或免除執行,應備文件如下:(一) 聲明異議狀。
(二) 各類所得及本人財產資料清單(可至各縣市國稅局申請)。
(三)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相關費用單據。
(四) 如為中低收入戶,可提出相關證明。
(五) 如有扶養親屬,可提出相關證明(如戶口名簿影本)。
(六) 如現罹患疾病需就醫者,可提出醫療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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