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好不容易開了一間小吃店,還聘請兩位正職員工,朋友跟她說,只要公司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投保勞保,還可以省下一筆人事費用。可是她發現勞工保險條例卻寫是這樣寫…
僱用員工未滿 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
也就是,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的方式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可是許多雇主看到「自願」兩字,就認為「要投保」或「不要投保」,都是雇主能自由決定的,順而就建議員工找外面的職業工會做投保。
然而,對員工而言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
(例如水電師傅、美食外送員、計程車司機等的承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