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雇主責任險

解釋為什麼五人以下公司還是建議為員工保勞保

小陳好不容易開了一間小吃店,還聘請兩位正職員工,朋友跟她說,只要公司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投保勞保,還可以省下一筆人事費用。可是她發現勞工保險條例卻寫是這樣寫…

僱用員工未滿 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

也就是,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的方式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可是許多雇主看到「自願」兩字,就認為「要投保」或「不要投保」,都是雇主能自由決定的,順而就建議員工找外面的職業工會做投保。

然而,對員工而言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
(例如水電師傅、美食外送員、計程車司機等的承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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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用百元保費,轉嫁百萬的職災責任

餐飲業的蟹老闆,餐廳不大不小,只有六位正職員工,兩位兼職員工,不僅遵守勞基法規定,正常幫員工投保,還幫員工加保團體傷害保險。
怎知道,其中一位女性員工因職業傷病休養長達兩年,經勞保局試算,蟹老闆可能要負擔上百萬的雇主責任補償費用。

才知道應該要買商業型職災保險轉嫁僱主責任的風險。

老闆出來面對!工傷悲歌 1天5人職災

什麼是職業災害

1. 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為職業傷害。

2. 被保險人從事工作罹患職業疾病,需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且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定;該局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疾病鑑定。

3. 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或因從事 2 份以上,工作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常見職災事故(凱泰保險顧問網)
picture: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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